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区分?

2021-10-25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如何区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主体是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2.主观方面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预见请托人可能向自己的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财物,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结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仍利用这种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点为行为人直接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特点为行为人通过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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